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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7-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龙建筑〔2018〕34号

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

  针对《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建筑〔2018〕15号)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其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条第1款“......统一使用《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17〕48号)的范本......”修改为“......统一使用《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闽建筑〔2018〕30号)的范本......”

  二、删除第三条第4款“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1)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2)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银行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3)投标人以担保保函和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保证金服务平台购买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以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保证金管理系统显示结果为准,投标人可不必单独提交担保保函和投标保证保险原件给招标人。”

  三、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