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工作,经研究现将我市贯彻执行省住建厅招标投标有关政策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包括邀请招标项目)必须按要求全部施行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二、完善招标文件备案程序。
1.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及招标文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不得再通知招标人报送纸质报建及备案材料,招标人应对其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招标文件备案流程及时限 (监理招标项目参照执行):
(1)招标条件完整性审查:招标条件完整性包括①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②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③招标图纸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文件;④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⑤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⑥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具备招标条件的,则接受备案并由省行政监督平台出具签收单;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完整性审查,对重点项目和应急性项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审查。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打印签收单,并以此为依据,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确定开评标时间及交易场所。
(2)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市、区)住建局在接受招标文件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被责令改正的,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备案招标文件。对于其他被责令改正的问题,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澄清、修改,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各县(市、区)住建局备案。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对重点项目和应急性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
1.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统一使用《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17〕48号)的范本,不得违规设定招投标优惠政策条款。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做好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地方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2.严禁肢解发包项目。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项工程(基坑、电梯、智能化、通风与空调工程等)应当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
3.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需要深化设计或委托专项设计的专业工程可以暂估价形式随同主体结构工程一并发包,但以暂估价形式的专业工程不得超过两项。
4.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1)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银行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3)投标人以担保保函和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保证金服务平台购买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以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保证金管理系统显示结果为准,投标人可不必单独提交担保保函和投标保证保险原件给招标人。
5.有关造价条款的编制
(1)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若不按市场价格签证,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时,只能按其发布的市场信息综合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厂商报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4)招标工期比定额工期缩短时,宜组织专家论证。
6.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县(市、区)住建局要督促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必须按相关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核发中标通知书。
7.有效落实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责任,对违法失信企业进行惩戒,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纳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的企业在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16〕5号)、《龙岩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建综〔2017〕61号)相关规定执行。
8.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9.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
四、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的要求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并符合省厅的文件规定。项目组成员应为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和聘用合同,项目负责人须提供近六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表(详见附件)及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材料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一并上传至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2.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代理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招标控制价,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进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为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代理单位项目组成员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时,需挂牌上岗,服从中心统一管理。
五、《关于印发<龙岩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的通知》(龙建筑〔2017〕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筑〔2017〕9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表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