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部分系统维修改造项目
答疑纪要(一)
招标项目编号:E3508020801100490001
各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2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项 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注: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人可适当降低其履约保证金缴交比例,具体按《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政策措施的通知(龙建筑〔2022〕17号)》文件及附件执行),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修改为“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 第3节专用条款第3.7条履约担保中的“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可以现金(银行转账或电汇)、有效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形式之一方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符合《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政策措施的通知》(龙建筑〔2022〕17号)文件要求的,按文件要求缴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担保有效期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无息退还。若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为固定有效期限保函,承包人应在履约保函失效之日前1个月内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的履约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修改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可以现金(银行转账或电汇)、有效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形式之一方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担保有效期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无息退还。若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为固定有效期限保函,承包人应在履约保函失效之日前1个月内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的履约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中的“(26)本项目在具体合同实施过程中,拟中标人除应按投标时所填报及相关规定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外,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拟中标人拟派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要求增减,拟中标人应无偿予以配合。”及“(27)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应做好本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合同商谈并做好施工进场准备工作。如在公示期内因拟中标方原因引起投诉导致不能中标,其后果均由拟中标方负责。”予以删除。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补充条款中的“(25)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签证文件,仅用于支付进度款的工程量暂确认,如与最终结算结论不符,应以结算结论为准。”予以删除。
原招标资料中凡涉及以上条款的,均做相应的修改。
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如与招标文件内容有抵触以本纪要为准。
招标人: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