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我中心集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中心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中心指定专人管理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管理人员需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保证金信息。
第五条 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缴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中标候选人以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利息的退还:
1.计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计息周期:投标保证金到账日至保证金实际退款日前一天。
3.投标人需提供税务发票,中心在收到准确无误的税务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转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 属于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转至招标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