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秩序,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各方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交易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交易活动,主动签订信用承诺并接受信用监管。
第二章招标人(采购人)行为规范
第五条 按规定应纳入依法进场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委派代表1人、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2人,需进入评标区的,应实行身份核验,封存进入评标区人员的通讯工具、其他电子设备及无关的物品并妥善保管在规定地点,方可进入评标室。进入指定评标区域后,不得在指定评标区域外随意走动。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有任何明示、暗示等干扰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有关信息。
第十条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应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三章 投标人(供应商)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遵守交易中心场所管理规定,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区。
第十二条 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有私下接触、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与招标人(采购人)、评标评审专家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触。
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不得以偷拍、偷录等任何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投标(响应)信息及资料,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第十四条 投标人(供应商)不得与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围标、串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如对开标评标过程及结果有疑问或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请求答复解决,不得扰乱开标、评标评审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如遇特殊情况,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需要澄清的,可利用交易中心澄清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口头答疑。
第四章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制度,进行项目进场登记、预约。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开标前应做好样品准备工作。样品进场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监督投标人(供应商)有序摆放,并在开评标过程中对样品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项目和样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开标会议现场,并做好会前准备标前工作。
第二十条 开标现场为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进入评标区内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减。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交易中心发放的招标(采购)代理身份标识牌上岗,着装整洁得体,并协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开标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存放与开标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审过程中,进入评标区内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出入其他评标室,不得将任何应当保密的信息带离评标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区内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评标室内座位坐好,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与评标室内其他人员交头接耳或谈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专家评标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评审情况和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应对保密。
第五章 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酒后评标,不得顶替他人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如发现项目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向交易中心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询问其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区前应实行身份核验,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其他电子设备及无关的物品。进入指定评标区域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指定评标区域外随意走动,不得使用评标室电脑从事与评标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不得干扰他人评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评审活动中,需说明评分理由、否决投标理由、不同意见及理由的,应当规范书写。不得手工涂改评分汇总表及评标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文件存在问题的,应报评标评审委员会汇总后统一讨论。需要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需评标评审委员会现场表决,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有关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签字存档。
第三十四条 评标评审结束后,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向招标人(采购人)提交评标评审结果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记录或带走任何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及其他涉密资料,不得向他人泄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使用专家抽取终端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并对抽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影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评标评审活动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引导评标评审专家身份核验,并发放身份标识牌。
第四十条交 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项目信息、评标评审专家名单或联系方式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并协助招标人另行抽取进行补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抽取过程应收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巡视并实时察看视频监控,维护场所秩序,及时制止、纠正不规范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第七章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开标、评标评审过程,依法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申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开评标过程的,需到现场应按时参加,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五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在开标、评标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及交易场所相关规定,维护交易活动秩序,自觉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专家评标评审的行为,不得收受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的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