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的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以下简称交易档案)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须立卷归档的交易档案内容包括:
1、项目招标备案手续
2、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工程量清单纸质件及其光盘。
3、招标文件的提问、澄清和修改资料
4、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5、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展示及记录资料
6、开标记录
7、评委抽取记录、业主专家情况说明
8、流标情况报告
9、资格预审结果
10、评委评分汇总表
11、评标报告
12、中标公示表
13、中标通知书
14、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交易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写卷内目录、装订由代理单位负责,交易档案立卷、归档、查阅、销毁由中心负责。
交易档案提交部门对交易档案的完整性负责,交易档案管理部门对交易档案的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进场交易项目拆封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代理单位应当向中心移交交易档案,中心接受交易档案后1周之内应当向代理单位完善交接手续。
第六条 交易档案内容应当准确、完整,图形清晰、字迹工整。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所有存档的文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或A3纸。
第七条 归档装订的交易档案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并在归档文件材料尾页之后附卷内备考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卷内目录编制顺序指导样本。
第八条 交易档案的立卷与归档,应以项目为单位,一个项目一卷或数卷。跨年度的项目档案归入招投标交易行为完成年。
第九条 代理单位应配置专用的过渡交易档案柜,归档前的交易档案应及时进柜;中心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交易档案室,符合归档要求的交易档案应当当天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条 交易档案移交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交易部档案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并按照高效便捷、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实行先接收、后复查。
第十一条 交易档案长期保存。交易档案管理人员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收集等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二条 严肃交易档案查阅制度。交易档案仅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项目监督机构开放。查阅或复印交易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完善登记。查阅或复印交易档案不得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查阅期间,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
中心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交易档案,须请示中心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交易档案管理人员应将纸质文件资料归档同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结合起来,在加强交易档案纸质文档管理的基础上,开展对电子文档的管理;实现以计算机为中心,纸质、光盘两种介质并存,两种介质可以转换,作用各有侧重的复合文档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应当选配政治素质高,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交易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清理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禁止倒卖、涂改、伪造交易档案。
第十五条 交易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